河南国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付卫云发布时间:2026-06-23浏览次数:12

河南国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深学笃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外交思想;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对新时代中外合作办学实行扩大开放、规范办学、依法管理、促进发展的方针;为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发展、更好地服务河南省区域发展,更有效地提升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及管理质量,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和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十五五”发展的实际需要,现制定《河南国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主要目的是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与国际竞争的国际化人才,适应新时代河南高质量发展、河南更加出彩发展战略。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指我校与外国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专科、本科、研究生层次的教育教学活动,含非法人独立机构和项目(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三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应着眼我校传统优势学科、“河南省特色骨干学科建设学科群”建设需要,引进国内急需、在国际上具有先进性的课程和教材,满足河南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各类人才的需求。

第四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符合我校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

第五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第二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国际交流合作处为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包括针对外国教育机构的资质审查、项目立项、项目协议拟定、项目报批、项目监管、项目评估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鼓励有中外合作办学意向的二级学院、科研单位、研究生处向国际交流合作处提出申请,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协助相关学院与国外教育机构沟通洽谈,建立合作关系。达成初步意向后报学校主管领导批准,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与相关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学生处、研究生处、招生工作办公室、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等部门集体研究,确定项目名称、合作层次、合作专业或课程、合作形式、招生人数、教育教学计划等具体合作办学内容。

第八条 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是否申报该项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批准通过后,由国际交流合作处牵头,组织相关学院完成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条国际交流合作处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的要求,指导、协助项目所属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统一审核、整理,校领导审阅签发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和国家教育部审批并将审批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提前做好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招生、教务系统申报工作。

第十一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获批后,由财务处负责办理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在取得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证书并到相关教育部门登记注册、取得办学许可前,任何部门不得以合作办学的名义招生。

第三章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三条依据中外合作办学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校的实际情况,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由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中外合作办学领导小组(附件2《关于成立河南国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负责宏观监督,承办项目的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互相配合支持,实施有效的监管。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依托专业由承担项目的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合作处是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审核、报批、协调和监管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制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展规划,确定中外合作办学的内容、方式和规模;

2.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运行实施进行综合协调和政策指导;

3.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洽谈、论证、审核、报批、备案等工作;

4.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校内相关部门以及外方就管理、教学等有关事宜沟通协调;

5.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工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以办学单位的自我评估为主,由所在单位按照《中外合作办学评估方案(试行)》的指标体系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教育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评估工作的具体需要,予以切实配合;

6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外籍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聘任与管理;

7.负责组织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师出国培训交流并协助办理出国手续;

8.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出国交流等其他与该项目有关的涉外事宜。

第十六条 教务处将项目涉及专业纳入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具体如下:

1.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及教学评估工作;

2.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涉及专业的学生学籍管理、人才培养方案执行等日常教学管理;

3.协同国际交流合作处做好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参加出国交流学生的课程和学分认定工作;

4.负责毕业资格和学位资格审核,并对符合学位资格的学生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招生、宣传。招生录取须根据教育部批准的合作办学项目按照专业招生目录执行,并满足各省份同批次录取的要求。

第十八条 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负责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专项帐号的财务管理,学费的收缴、物价审批等工作,具体如下:

1.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2.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审核与审批手续;

3.按期统一收缴学生学费及相关费用,包括项目期间出国学生的离校停缴和返校续缴工作。

第二十条 学生处负责学生日常管理和国家奖助贷等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项目学生进校后的思想政治教育、日常管理等工作;

2.负责项目学生享受国家奖助贷等相关政策待遇的落实;

3.负责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授予毕业证书。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日常教学和学生管理工作,并结合专业特点对该项目进行研究与探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领导小组成员,应选派熟悉教学、有一定外语基础的人员担任,组长由学院主要负责人兼任;

2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在教务处指导下与外方协商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等;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做好中方教师的聘任和管理、教材征订、教学实施等工作,保证教学计划的顺利实施;

4.外籍教师的教学安排与管理;

5.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6.组织选派参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出国交流;

7.组织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录、备案、教学评估等其他教学工作;

8.组织学生进行实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活动;

9.向有关部门提交年度办学报告。

第二十二条财务处、国有资产与设备管理处、国际交流合作处、项目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经费购置项目资产,以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名义进行专项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42条“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财务进行管理,并在学校财务帐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的规定,财务处设立专门的中外合作办学帐号,按照合作办学专业设立分项。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后,由财务处按照河南省发改委备案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收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当以人民币计收学费和其他费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使用外汇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兑换手续。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签署的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须由学校法人代表行使签字权。

第二十七条未经学校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与国外教育机构、国内外中介机构对外签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协议并进行招生活动。

第二十八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收学生将纳入国家高等学校招生计划,经国务院学位主管部门及河南省教育厅批准,颁发我校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或外方学历、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发布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审核,并到审批部门备案。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不负责任的许诺,更不得做带有欺骗性或诱惑性的失实宣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方面,参照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外合作办学补充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河南国医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立项意向书.docx